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。近年来,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稳步发展,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、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制定专门行政法规,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、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,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,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、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。《条例》共7章62条,重点规定以下内容:
一、明确适用范围
二、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
三、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
第十八条: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,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,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;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,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。
本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集和转让限制要求。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,且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人数,一般公司和有限合伙人数为50人以内,契约型为200人以内。
第二十一条: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,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、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,应当注明私慕基金名称。
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,导致其自身权益难以保障。《条例》明确了契约型私募基金对外投资主体资格及权益登记,再开立账户、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,均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。目前深圳已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,允许“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(备注:代表‘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’) ”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企业公司或合伙企业合伙人,并予以公示。
四、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